您现在的位置:
发布时间:2022-04-29 16:10:4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覆盖全领域、全过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我区、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和促进公众身体健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自治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发给你们(《条例(草案)》可在区局网站“公示公告”中下载),请各地州市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得了癫痫病怎么办?织相关业主充分讨论,并对修改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于2016年3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法制处曹慧敏
电话:0991—2613077(兼传真)
E—mail:465672456@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银川看癫痫好的医院。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且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包括销售类食品摊贩和制售类食品摊贩。销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制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